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請「個案」准予飼料生產製造流程產出之「集塵料」、「廢飼料」供資源回收再利用疑義
- 點閱次數 : 678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304590)號
- 解釋日期2003-08-26
- 解釋提要函請「個案」准予飼料生產製造流程產出之「集塵料」、「廢飼料」供資源回收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奉交下 貴廠92年8月5日92○○006號函辦理。
二、貴廠飼料製程產出之「集塵料」及「廢飼料」,倘送往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經本部許可,始得為之。請 貴廠依上開辦法第四條規定,與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
三、有關「廢棄物代碼」之歸類及其相關申報作業,請逕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 - 正本
-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