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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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請「個案」准予飼料生產製造流程產出之「集塵料」、「廢飼料」供資源回收再利用疑義

  • 點閱次數 : 678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304590)號
  • 解釋日期
    2003-08-26
  • 解釋提要
    函請「個案」准予飼料生產製造流程產出之「集塵料」、「廢飼料」供資源回收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奉交下 貴廠92年8月5日92○○006號函辦理。

    二、貴廠飼料製程產出之「集塵料」及「廢飼料」,倘送往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經本部許可,始得為之。請 貴廠依上開辦法第四條規定,與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

    三、有關「廢棄物代碼」之歸類及其相關申報作業,請逕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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