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砂石廠洗選砂石後所產生之土粉如賣給農民改良土地是否符合再利用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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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274960)號
- 解釋日期2003-09-01
- 解釋提要函詢砂石廠洗選砂石後所產生之土粉如賣給農民改良土地是否符合再利用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院92年8月15日雲院慶刑正91訴433決字第06125號函。
二、本案砂石廠如屬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其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三、本部依「經濟部事業廢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並不包括砂石廠洗選砂石後所產生之土粉,故此土粉如欲進行再利用應依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惟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商廠(場)為限。
四、檢附「經濟部事業廢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份供參。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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