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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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台中縣○○股份有限公司擬在彰濱工業區設置工廠處理廢鑄砂,是否符合本部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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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289860)號
  • 解釋日期
    2003-09-26
  • 解釋提要
    函詢台中縣○○股份有限公司擬在彰濱工業區設置工廠處理廢鑄砂,是否符合本部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奉交下 貴府92年9月15日府授環廢字第0920152758號函。

    二、廢鑄砂為本部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若其來源、再利用用途及產製產品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二廢鑄砂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於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條規定申請登記,並於取得工廠登記證後從事廢鑄砂回收再利用。若該公司工廠登記載明之主要產品符合上開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主要產品規定,則可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若該公司工廠登記載明之主要產品不符合上開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主要產品規定,仍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回收廢鑄砂進行再利用。

    四、依來函檢附之資料顯示,○○股份有限公司回收廢鑄砂再利用產製之產品為砂及細砂,若此產品屬鑄砂原料(鑄造用砂),則該公司於取得工廠登記證後可符合本部公告之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若此產品非屬鑄砂原料,則該公司應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回收廢鑄砂進行再利用。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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