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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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堆肥廠可否收受有機性污泥或廢棄物再利用於肥料製造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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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357150)號
  • 解釋日期
    2003-10-02
  • 解釋提要
    函詢堆肥廠可否收受有機性污泥或廢棄物再利用於肥料製造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2年9月23日環署廢字第0920068745號函轉 貴公司92年9月18日○○字第920918號函辦理。

    二、本部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作為有機質肥料原料之廢棄物種類計有廢木材、蔗渣、食品加工污泥…等十九項,若再利用機構領有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並依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肥料登記證(雜項堆肥),則可逕依本部公告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

    三、本案○○堆肥場為一禽畜糞堆肥場並無工廠登記證,不符「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故不可逕依其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若該場欲收受有機性污泥或廢棄物進行再利用產製肥料,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

    四、檢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份供參。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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