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堆肥廠可否收受有機性污泥或廢棄物再利用於肥料製造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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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357150)號
- 解釋日期2003-10-02
- 解釋提要函詢堆肥廠可否收受有機性污泥或廢棄物再利用於肥料製造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2年9月23日環署廢字第0920068745號函轉 貴公司92年9月18日○○字第920918號函辦理。
二、本部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作為有機質肥料原料之廢棄物種類計有廢木材、蔗渣、食品加工污泥…等十九項,若再利用機構領有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並依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肥料登記證(雜項堆肥),則可逕依本部公告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
三、本案○○堆肥場為一禽畜糞堆肥場並無工廠登記證,不符「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故不可逕依其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若該場欲收受有機性污泥或廢棄物進行再利用產製肥料,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
四、檢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份供參。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正本
-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