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本部中部辦公室函轉貴局函詢「得否以非屬公共危險物品作為解除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要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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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101189490)號
- 解釋日期2022-11-15
- 解釋提要有關本部中部辦公室函轉貴局函詢「得否以非屬公共危險物品作為解除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要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本部中部辦公室111年11月8日OOO字第11131337880號書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3條規定,工廠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者,應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廢棄物之種類及原料儲存量,合先敘明。
三、依「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易燃性廢棄物,其種類如下:
(一)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六十度(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二十四之酒類廢棄物)。
(二)固體廢棄物於常溫常壓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
(三)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四)其他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
四、承上,工廠使用之廢棄物,倘非屬上開規定定義之「易燃性廢棄物」種類,自不受「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3條及「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之管制,得免辦理相關申報作業。但本案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檢測報告),本局無法據以判定OOOOO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廢異丙醇是否不具易燃性廢棄物特性,爰請貴局依前開原則及個案事實判定。 - 正本OOO政府經濟發展局
- 副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