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農民擬承購貴廠之葡萄梗渣作為增加土地肥力之使用,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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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356240)號
- 解釋日期2003-10-16
- 解釋提要函詢農民擬承購貴廠之葡萄梗渣作為增加土地肥力之使用,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2年9月23日環署廢字第0920068792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商廠(場)為限。農民非屬工商廠(場),故不符合上述規定。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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