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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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條文疑義

  • 點閱次數 : 56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387540)號
  • 解釋日期
    2003-10-20
  • 解釋提要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條文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 大署92年10月14日環署廢字第0920073922號函辦理。

    二、依來函所示,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得依上開辦法第十三條第五款從事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工作,惟其所使用之清運車輛,仍應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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