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申請將石材加工製程切割生產之石材粉泥及下腳料混合後於廠區低窪地作為填方材料使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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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388020)號
- 解釋日期2003-10-21
- 解釋提要函詢申請將石材加工製程切割生產之石材粉泥及下腳料混合後於廠區低窪地作為填方材料使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2年10月14日環署廢字第0920071306號函轉貴公司92年10月1日○○(92)字第10011號函辦理。
二、本案如係屬廠內自行再利用,貴公司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檢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即可於廠內自行再利用;本案若非屬廠內自行再利用,可依前開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檢具再利用申請書向本部申請許可。
三、隨函檢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份供參。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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