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回覆廢水處理產生之無機污泥擬回收於廠內自行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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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368140)號
- 解釋日期2003-10-24
- 解釋提要回覆廢水處理產生之無機污泥擬回收於廠內自行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 貴廠廢水處理產生之無機污泥擬回收於廠內自行再利用一案,請逕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無需另行申請本部許可,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2年10月21日環署廢字第0920074179號函轉 貴廠92年9月8日○○字第(92)013號函辦理。
二、廠內再利用雖無需向本部申請許可但貴廠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仍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經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方可於廠內自行再利用。
三、隨函檢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份供參。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正本
-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