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企業行是否符合本部公告之廢鑄砂(R-1201)、廢爐碴(R-1204、R-1205)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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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368080)號
- 解釋日期2003-10-24
- 解釋提要函詢○○企業行是否符合本部公告之廢鑄砂(R-1201)、廢爐碴(R-1204、R-1205)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2年10月15日屏環廢字第0920019258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二廢鑄砂、編號十六感應電爐爐碴及編號十七化鐵爐爐碴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除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外,再利用機構應有水泥、磚瓦、耐火材料…等主要產品,合先敘明。
三、本案○○企業行因未生產鑄砂、水泥、磚瓦、耐火材料、預拌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等產品,亦未生產爐碴粒料、爐碴級配料、砂石等產品,不符本部公告之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及化鐵爐爐碴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規定。
四、若○○企業行擬收受廢鑄砂、廢爐碴再利用於自有工程或所承包工程作為工程填地材料,則可依上開管理方式規定,檢具工程核准使用廢鑄砂、廢爐碴文件向廢鑄砂、廢爐碴產生者取用。
正本:屏東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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