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擬將暫存之電爐渣直接再利用作為凹地回填材料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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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432130)號
- 解釋日期2003-11-04
- 解釋提要函詢○○股份有限公司擬將暫存之電爐渣直接再利用作為凹地回填材料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2年10月28日環衛字第0920037431號函。
二、本案如係屬廠內自行再利用,該公司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檢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即可於廠內自行再利用;本案若非屬廠內自行再利用,可依前開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檢具再利用申請書向本部申請許可。
正本:台南縣環境保護局
副本: ○○股份有限公司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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