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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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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限公司棄土場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再利用機構資格之項目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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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367790)號
  • 解釋日期
    2003-11-05
  • 解釋提要
    函詢○○有限公司棄土場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再利用機構資格之項目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 大署92年10月21日環署廢字第0920069993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二廢鑄砂、編號十五電弧爐煉鋼爐碴、編號十六感應電爐爐碴及編號十七化鐵爐爐碴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除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外,再利用機構應有水泥、磚瓦、耐火材料…等主要產品,合先敘明。

    三、本案○○有限公司為合法棄土場,因未生產鑄砂、水泥、磚瓦、耐火材料、預拌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爐碴粒料、爐碴級配料、砂石等產品,且依 貴署來函說明4所述,台中縣政府所訂相關自治條例並不適用廢鑄砂與廢爐碴,故不符本部公告之廢鑄砂、電弧爐煉鋼爐碴、感應電爐爐碴及化鐵爐爐碴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規定。

    四、高雄縣政府於其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中訂定得收受公告事業廢棄物種類作為工程填地材料等規定,爰其轄內之土資場經該縣府依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認定得收受上開廢棄物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本案現有石業有限公司如欲比照辦理,應由台中縣政府修訂相關條例,將事業廢棄物如廢鑄砂及廢爐碴納入適用。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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