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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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回收再利用碳粉匣是否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所定義「製造、加工」範疇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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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5005700)號
  • 解釋日期
    2003-11-06
  • 解釋提要
    函詢回收再利用碳粉匣是否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所定義「製造、加工」範疇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10月20日申請書。

    二、本案依 貴公司所附作業流程係屬廢棄物回收再製之加工範疇,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製造、加工之規定,工廠規模如已達本部92年9月6日經(90)工字第09004619400號公告之一定規模,即應依規定申請工廠登記。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高雄市政府、本局(永續發展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第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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