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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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網路申報法規疑義

  • 點閱次數 : 64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419230)號
  • 解釋日期
    2003-11-14
  • 解釋提要
    函詢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網路申報法規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10月24日(92)○○字第180號函。

    二、貴公司函詢有關載運EBR廢液(C-0301)之網路申報作業,清除者欄位應填寫「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一節,依據本部原92年9月30日經授工字第09221013200號函核准 貴公司事業廢棄物通案再利用案之計畫書內,貴公司EBR廢液係委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清運,貴公司於清運EBR廢液時,網路申報應填寫「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而後續相關之清運作業請確實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執行。

    三、貴公司之EBR廢液清運方式如有變更,請先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備查。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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