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五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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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414060)號
- 解釋日期2003-11-19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五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10月21日92○○字第058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五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除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外,再利用機構應有水泥、爐碴粒料、爐碴級配料、砂石、預拌混凝土等主要產品,合先敘明。
三、本案所詢土石堆置場及砂石場若領有工廠登記證且主要產品為水泥、砂石等產品,則可符合旨揭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規定。惟建議 貴公司宜至再利用機構現場確認有無實際從事水泥、砂石等產品之製造,並不定期派員瞭解再利用情形,以確保廢棄物妥善再利用。
四、若本案所詢土石堆置場及砂石場擬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作為工程填地材料,則應依上開管理方式規定,檢具工程核准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文件向 貴公司取用。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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