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是否適用公告廢活性碳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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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438520)號
- 解釋日期2003-11-24
- 解釋提要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是否適用公告廢活性碳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2年11月12日屏環廢字第0920021760號函。
二、倘該公司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之廢活性碳進行再利用,作為再生活性碳原料之用途,製造生產為再生活性碳或其他相關產品,得逕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十六廢活性碳之規定進行再利用,毋需申請再利用許可。
正本:屏東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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