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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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406610)號
- 解釋日期2003-11-25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11月11日○字第921111號函。
二、依上開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若由 貴公司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不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限制,毋需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技術人員。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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