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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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點閱次數 : 49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406610)號
  • 解釋日期
    2003-11-25
  • 解釋提要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11月11日○字第921111號函。

    二、依上開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若由 貴公司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不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限制,毋需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技術人員。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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