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廠是否符合本部公告之漿紙污泥、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疑義

  • 點閱次數 : 53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412410)號
  • 解釋日期
    2003-12-10
  • 解釋提要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廠是否符合本部公告之漿紙污泥、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 貴府92年10月14日府環稽字第0920222322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二十四漿紙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用途,係作為有機質肥料原料、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人工粒料原料、土壤改良、鍋爐燃料、水泥窯輔助燃料;另依編號二十五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用途,係作為有機質肥料原料、保溫材料、防火建材原料、人工粒料原料、磚瓦窯或水泥窯或鍋爐輔助燃料,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說明,本案○○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廠領有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為化學製品(固化劑)、水泥及水泥製品(水泥地磚、水泥預鑄),不符本部公告之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用途規定。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
  • 正本
  • 副本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