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可否使用經濟部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作為調整添加材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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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458140)號
- 解釋日期2003-12-15
- 解釋提要函詢可否使用經濟部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作為調整添加材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場92年11月27日未具文號函。
二、本部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作為有機質肥料原料之廢棄物種類計有廢木材、菸砂、蔗渣…等二十項,若再利用機構領有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並依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肥料登記證(雜項堆肥),則可逕依本部公告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
三、貴場雖無工廠登記證,但因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且許可再利用作為堆肥原料之種類已含括菸砂(骨、屑)及廢木屑,故可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五廢木材及編號十八菸砂之再利用機構資格,並逕依該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
四、除廢木材(板、屑)及菸砂(骨、屑)外,貴場如欲收受廚餘、茶渣、咖啡渣、豆渣、禽畜產肉品加工下腳料等經本部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作為調整添加材產製肥料,仍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
五、檢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份供參。
正本:○○堆肥場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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