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限公司收受事業廢棄物(污泥),經混合烘乾中間處理後,由該公司官田廠再利用作為土壤改良劑,是否受本部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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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439360)號
- 解釋日期2003-12-23
- 解釋提要函詢○○有限公司收受事業廢棄物(污泥),經混合烘乾中間處理後,由該公司官田廠再利用作為土壤改良劑,是否受本部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範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 大署92年12月4日環署廢字第0920084852號函辦理。
二、本案本局業於92年7月21日工永字第09200291520號函復○○有限公司在案,隨函檢附該公司92年7月11日來函及本局回復函影本各一份供參。
三、本部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第二十二項及第二十四項,有關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條件第(1)款所規定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並不包括「土壤改良劑」;另第(3)款所規定再利用於土壤改良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乙節,係屬再利用機構將廢棄物再利用作為土壤改良之行為規範,與土壤改良劑產製者或使用者無關。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台南縣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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