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塑膠標籤擬出廠再利用,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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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492560)號
- 解釋日期2003-12-24
- 解釋提要函詢塑膠標籤擬出廠再利用,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12月17日(92)○○字第027號函。
二、依來函所示,貴公司從事廢寶特瓶(PET)等塑膠瓶之再生處理,擬將產生之塑膠標籤送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加工為塑膠再生碎片或粒子。經查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一塑膠之規定,貴公司可逕依該管理方式之規定進行再利用。
正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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