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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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預拌混凝土粉塊是否可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再利用疑義

  • 點閱次數 : 49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412580)號
  • 解釋日期
    2003-12-24
  • 解釋提要
    函詢預拌混凝土粉塊是否可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10月17日(92)○○字第1017號函。

    二、預拌混凝土廠產生之預拌混凝土粉塊目前非為本部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若欲將之送往合法之土石方資源回收場或棄土場進行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三、至於預拌混凝土廠產生之預拌混凝土粉塊應歸屬於何種廢棄物代碼,請逕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

    四、隨函檢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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