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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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砂石廠於篩選分類砂石原料後產生之土方是否為公告之可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疑義

  • 點閱次數 : 66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493450)號
  • 解釋日期
    2003-12-26
  • 解釋提要
    函詢砂石廠於篩選分類砂石原料後產生之土方是否為公告之可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院92年12月11日(91)雲院慶刑正92訴119決字第08980號函。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依該法授權,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目前經本部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共計五十三項,如附件。砂石廠於篩選分類砂石原料後產生之土方,非屬上開五十三項種類及管理方式之範圍。

    四、至於本案之土方是否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其認定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權責,宜洽該署查詢。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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