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編號八廢陶、瓷、磚、瓦及編號三十九廢沸石觸媒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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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083800)號
- 解釋日期2004-03-18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編號八廢陶、瓷、磚、瓦及編號三十九廢沸石觸媒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公司93.03.09 93○○字第0301號函。
二、
倘 貴公司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煤灰與廢陶、瓷、磚、瓦為原料,加工製成矽酸鈣防火板建材, 貴公司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編號八廢陶、瓷、磚、瓦之規定進行再利用。
三、
倘 貴公司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廢沸石觸媒為原料,加工製成矽酸鈣防火板建材,尚不符合上開管理方式編號三十九廢沸石觸媒再利用機構主要產品之規定, 貴公司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為之。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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