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五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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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039740)號
- 解釋日期2004-02-27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五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3.02.19環署字第0930012464號函辦理。
二、依來函所示,貴公司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擬交由○○公司再利用於工程填地,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十五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規定,該工程如屬私人工程,應向地方建管單位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於該工程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中詳細敘明使用該爐碴(石)之用法與數量等,並經建築師或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章,提送當地建管單位發照並允許開工後,始得進行上述再利用行為;另該工程如屬公共工程,則應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該爐碴(石)文件。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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