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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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要求台南縣政府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或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規定得收受「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等事業廢棄物種類作為工程填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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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300054870)號
  • 解釋日期
    2004-02-03
  • 解釋提要
    函詢要求台南縣政府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或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規定得收受「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等事業廢棄物種類作為工程填地材料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社93.01.19 93年○字第00100號函。

    二、上開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編號十二廢鑄砂、編號十五電弧爐煉鋼爐碴、編號十六感應電爐爐碴管理方式再利用於工程材料之規定,如再利用於私人工程應於向地方建管單位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於該工程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中詳細敘明使用事業廢棄物之種類、用法與數量等,並經建築師或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章,提送當地建管單位發照,並允許開工後,即可進行上開再利用用行為;如再利用於公共工程則應向工程招標單位請申請工程核准使用該事業廢棄物文件,合先述明。

    三、本局考量地方政府(如高雄縣政府)於營建剩餘土石方或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中訂定土資場得收受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成為工程填地材料,故放寬解釋其轄內之土資場為經該地方政府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認定得收受上開廢棄物再利用於工程填地。

    四、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1.07.31營署綜字第0912912020號函示,依該部函頒修正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其執行認定係屬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職司,並屬地方自治及執行管理事項。有關請台南縣政府訂定相關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一節,本局非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主辦機關,請貴社逕洽該縣政府辦理。

    正本:○○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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