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陶瓷土石方廢棄物經再利用方式運往三峽山員潭子段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做現場填埋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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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069940)號
- 解釋日期2004-03-04
- 解釋提要函詢陶瓷土石方廢棄物經再利用方式運往三峽山員潭子段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做現場填埋處理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縣93年2月23日○字第○○○○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八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倘○○○○段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以該公司所產生之廢陶瓷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該工程應於向地方建管單位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於該工程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中詳細敘明使用事業廢棄物之種類、用法與數量等,並經建築師或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章,提送當地建管單位發照,並允許開工後,即可進行上開再利用行為。
三、如地方主管機關訂有營建剩餘土石方或混合物處理相關自治條例,並於其中訂定土資場得收受公告事業廢棄物種類作為工程填地材料,其轄內之土資場為經該地方主管機關依上開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認定,得收受上開廢棄物再利用於工程填地。
正本:○○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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