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廢高梁酒糟再利用資格及用途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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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016170)號
- 解釋日期2004-03-15
- 解釋提要函詢廢高梁酒糟再利用資格及用途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3年2月26日(93)○○字第○○○○號函。
二、依來函所示,貴公司擬以金門酒廠所產生廢高梁酒糟作為飼料原料之用途,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廢酒糟、酒粕、酒精醪之規定,貴公司必須依據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始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倘 貴公司無上述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貴公司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從事該廢高梁酒糟作為飼料原料之再利用行為。
三、隨函檢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共同申請意願書及申請表各一份。
正本:○○畜產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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