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污泥再利用行為可否作為申請個案再利用佐證資料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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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102360)號
- 解釋日期2004-03-23
- 解釋提要函詢污泥再利用行為可否作為申請個案再利用佐證資料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廠93年3月10日○○字第○○○○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檢具之計畫書應含有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貴公司○○廠產生之污泥為代碼D—0902之無機性污泥,與 貴廠擬申請個案再利用之D—0999混合性污泥不同,故不得以○○廠污泥再利用行為作為再利用可行性佐證資料。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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