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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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收受煤灰再利用為人工粒料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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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300091570)號
  • 解釋日期
    2004-04-07
  • 解釋提要
    函詢收受煤灰再利用為人工粒料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大署93年3月22日○○字第○○○○號函。

    二、本案本局曾於91年11月15日工永字第○○○○號函略以:「○○行領有本部核發之工廠登記證,且其主要產品包括人工骨材,該行擬以○○股份有限公司○○廠產生之事業廢棄物煤灰再利用於人工骨材,符合上開管理方式之規定」釋示,意即依本部91年1月25日經工字第○○○○號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行可符合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合先敘明。

    三、惟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本部業於92年11月6日○○字第○○○○號公告修訂,依新修訂之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煤灰再利用用途得作為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添加料、磚瓦原料、建材原料、顆粒保溫材原料、人工粒料原料,產製水泥、水泥製品、預拌混凝土、磚瓦、建材、顆粒保溫材、人工粒料等相關產品。依來函說明及檢附資料,本案○○行於92年12月收受○○股份有限公司○○廠產出之煤灰進行再利用,係將一公噸煤灰摻和三公噸至五公噸之砂、土石做成級配販售,並無將煤灰再利用作為人工粒料原料,經製造加工產製人工粒料之再利用行為,故不符合本部92年11月6日修訂公告之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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