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承包商以爐渣作為工程填地材料,是否符合經濟部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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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113570)號
- 解釋日期2004-04-19
- 解釋提要函詢承包商以爐渣作為工程填地材料,是否符合經濟部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會93年4月6日○○字第○○○○號函。
二、依本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水淬高爐石及電弧爐煉鋼爐石等事業廢棄物,均可再利用作為工程填地材料用途,惟再利用前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使用上開爐石作為工程填地材料之證明文件後,方可向爐石產生者取用,合先敘明。
三、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如依上開規定執行廢棄物再利用行為,無須向本局申請許可,惟仍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向環保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之申報。本案再利用機構有無取得工程核准使用爐石作為工程填地材料之證明文件並依法申報,應由環保主管機關依權責進行查核處置。
正本:○○鄉民代表會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交通部○○工程局; ○○股份有限公司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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