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行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五廢木材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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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118160)號
- 解釋日期2004-04-19
- 解釋提要函詢○○行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五廢木材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3年4月14日○○字第○○○○號函。
二、依本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五廢木材之規定,廢木材來源應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枕木)。又來函所附資料顯示,○○行從事木製品之製造加工,其是否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申請登記,並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本局無法據以判定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五廢木材再利用機構資格。
正本:○○縣環境保護局
副本:○○企業行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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