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五廢木材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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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143640)號
- 解釋日期2004-04-29
- 解釋提要函詢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五廢木材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3年4月22日○○字第○○○○號函。
二、依來函所示,○○企業行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之廢木材為原料,再利用用途為建材原料及木製品原料,其加工製造為木製品或再利用於建材之行為符合上開管理方式編號五廢木材再利用機構資格之規定,惟該行涉及木製品之製造加工部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倘該行達到公告工廠規模(廠地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達2.25千瓦以上)應辦理工廠登記,未達公告工廠規模則免辦理工廠登記。
正本:○○縣環境保護局
副本:○○企業行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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