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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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請「協助佐證產品可作為不織布與填充物之原料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41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0813990)號
  • 解釋日期
    2020-08-19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請「協助佐證產品可作為不織布與填充物之原料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9年8月14日O字第10905060004號函。

    二、查來函未敘明所稱產品來源,故於109年8月17日電洽貴公司O姓聯絡人,其說明為收受廢人造纖維經加工產製填充材料,售予寢具工廠用於寢具填充;另收受紡織殘料經裁切、加工蓬鬆後,銷售用於產製汽車、床墊用隔板,合先敘明。

    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1、廢人造纖維」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再利用用途包含填充材料原料,故貴公司收受廢人造纖維產製符合事業之間契約書標準(品質規範)之填充材料,符合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四、另依上開辦法附表「編號42、紡織殘料」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再利用用途為不織布製品原料者,再利用機構之產品項目應為不織布製品。依貴公司說明,再利用製程僅經裁切、加工蓬鬆,而無其他不織布生產所需製程單元,且產出物非屬不織布,爰與前開再利用管理方式所列再利用用途不符。倘貴公司擬收受紡織殘料產製汽車、床墊用隔板原料,應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 正本
    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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