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廠內再利用及許可再利用疑義
- 點閱次數 : 530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205850)號
- 解釋日期2004-06-10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廠內再利用及許可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廠93年6月2日○○字第○○○○號函。
二、有關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述之廠(場)內自行再利用,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其同一廠(場)區所產生事業廢棄物,於該廠(場)區內自行再利用之行為,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所示,倘 貴廠將廠內設備保養後產生之廢油混合物做為燃料於廠內再利用,應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於 貴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市環境保護局核准後,始得於廠內自行再利用。另 貴廠擬收受廠區外其他單位之廢油混合物進行再利用,貴廠應依上開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為之。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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