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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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廠內再利用及許可再利用疑義

  • 點閱次數 : 53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300205850)號
  • 解釋日期
    2004-06-10
  • 解釋提要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廠內再利用及許可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廠93年6月2日○○字第○○○○號函。

    二、有關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述之廠(場)內自行再利用,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其同一廠(場)區所產生事業廢棄物,於該廠(場)區內自行再利用之行為,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所示,倘 貴廠將廠內設備保養後產生之廢油混合物做為燃料於廠內再利用,應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於 貴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市環境保護局核准後,始得於廠內自行再利用。另 貴廠擬收受廠區外其他單位之廢油混合物進行再利用,貴廠應依上開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為之。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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