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是否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經登記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疑義

  • 點閱次數 : 45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300210690)號
  • 解釋日期
    2004-06-23
  • 解釋提要
    函詢是否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經登記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 貴署93年6月10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依該法授權,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其產生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依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商廠(場)為限。
    四、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目前經本部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共計五十三項,如附件。另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非屬前述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正本:臺灣○○地方法院檢查署
    副本:

    正本:
    副本:
  • 正本
  • 副本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