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三石材廢料(板、塊)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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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218940)號
- 解釋日期2004-07-01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三石材廢料(板、塊)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3年6月17日○○字第○○○○號函。
二、依來函所示,倘 貴公司以石材製品製造業在石材開採、裁切、加工製程產生之石材邊料及下腳料,作為預拌混凝土原料,貴公司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十三石材廢料(板、塊)之規定進行再利用,毋需申請再利用許可。另倘 貴公司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惟非屬上述石材製品製造業所產生之石灰粉,作為預拌混凝土原料,貴公司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為之。
正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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