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禽畜糞堆肥場可收受之再利用物質為何,是否包括電弧爐煉鋼渣、漿紙污泥等再利用物質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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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241340)號
- 解釋日期2004-07-05
- 解釋提要函詢禽畜糞堆肥場可收受之再利用物質為何,是否包括電弧爐煉鋼渣、漿紙污泥等再利用物質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署93年6月25日○○字第○○○○號函。
二、本局93年3月15日○○字第○○○○號函所示禽畜糞堆肥場可收受之再利用物質,係為本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得再利用作為肥料原料用途之廢棄物種類,包括水淬高爐石(碴)、廢木材、菸砂、蔗渣、漿紙污泥‧‧‧‧豆渣等二十一類,其中並不包括電弧爐煉鋼爐碴(石)項目。
正本: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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