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OOOO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登記檢核)變更申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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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經授產字第11351007100號)號
- 解釋日期2024-05-01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OOOO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登記檢核)變更申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3年4月23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1333414200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8、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一)3、(9)規定,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途者,除破碎、磁選及篩分設備外,其餘再利用製程設備僅限用於產製本編號之再利用用途產品;有關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許可案件亦參照前述原則辦理,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部前以111年10月31日經授工字第11120432340號函(副本諒達)核准旨揭再利用機構申請金屬冶煉爐渣(含原煉鋼出渣)(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粒碴))產製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個案再利用許可展延,其許可文件內容已載明「依照法令規定有關氧化碴再利用必須『專屬設備』」,即其再利用製程之拌合設備僅限用於產製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再予敘明。
四、爰此,有關旨揭再利用機構收受金屬冶煉爐渣(含原煉鋼出渣)(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粒碴))(D-1201)及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09)產製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之拌合設備,不得使用於產製預拌混凝土。 - 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管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