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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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鋁廠煉鋁後所產生之廢棄物(鋁渣),經篩選後,其屬性如何及可否充為地磚之材料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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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214850)號
- 解釋日期2004-07-08
- 解釋提要煉鋁廠煉鋁後所產生之廢棄物(鋁渣),經篩選後,其屬性如何及可否充為地磚之材料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院93年6月8日九十三○○字第○○○○號函。
二、根據實驗資料顯示,二次篩選過之鋁渣,其主要組成中氧化鋁(Al2O3)之含量相當高,而氧化矽(SiO2)之含量則偏低,因此鋁渣之熔點甚高(約在1700~1800℃),並不適宜作為製磚之主原料。惟在少量摻配之情況下(例如5%,詳細數據須以實驗定之),對整個製磚之燒成溫度(約950℃)較無影響。
三、由於鋁渣中之氧化鋁(Al2O3)含量均由金屬鋁、氮化鋁等換算而得,在燒成時各形態之含量仍會有所變化,故仍須以實際數據為準。
四、依 貴院來函所檢附該公司計畫書,雖提及二次篩選後之鋁渣須加入適量比率之黏土及長石等原料,始能進行混練、成型、燒成、製磚等流程,惟對於相關比例之說明尚未詳盡,且未附有實際成份之檢測及化學分析資料,因此本局難以判斷其可行性。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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