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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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觸媒裂解回收再生裂解油之廢棄物再利用工廠,是否屬於石油煉製業疑義

  • 點閱次數 : 727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300197160)號
  • 解釋日期
    2004-07-23
  • 解釋提要
    函詢觸媒裂解回收再生裂解油之廢棄物再利用工廠,是否屬於石油煉製業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3年7月12日○○字○○號函。

    二、依石油管理法第二條之規定,石油煉製業係指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之煉製程序,從事製造石油製品(汽油、柴油、煤油、輕油、航空燃油、液化石油氣、燃料油)事業。貴公司擬設立之觸媒裂解回收再生裂解油工廠,以一般工業所產生之廢交連聚乙烯為原料,而非石油且煉製程序亦未符合前述規定,故 貴公司非屬石油煉製業。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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