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某甲股份有限公司製程中產出已登記為產品之副產品(粗氧化鋅),購買此副產品供製相關產品之原料,是否須向經濟局申請再利用許可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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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283110)號
- 解釋日期2004-08-05
- 解釋提要函詢某甲股份有限公司製程中產出已登記為產品之副產品(粗氧化鋅),購買此副產品供製相關產品之原料,是否須向經濟局申請再利用許可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3年7月27日○○字第○○○○號函。
二、依來函資料顯示,貴公司向某甲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登記為產品之「粗氧化鋅」作為生產碳酸鋅、硫酸鋅及氧化鋅之主要原料,是否須向本局申請再利用許可一節,倘該公司之工廠登記證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粗氧化鋅」為產品,即非屬廢棄物,貴公司毋須向本局申請再利用許可,惟如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即須向本局申請再利用許可。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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