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四之石材污泥及三十七廢石膏模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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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278620)號
- 解釋日期2004-08-16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四之石材污泥及三十七廢石膏模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3年7月26日○○字第○○○○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事業廢棄物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旨揭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並未限定其pH值,故如其pH值超過有害事業認定標準,仍可依前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正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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