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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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廠內廢溶劑之回收作業是否屬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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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300285610)號
  • 解釋日期
    2004-08-17
  • 解釋提要
    函詢廠內廢溶劑之回收作業是否屬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廠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字第○○○○號函。

    二、依來函所示,貴廠擬於廠內自行將清洗攪拌機具、槽等所產生之廢溶劑,經熱處理回收機,以熱處理法(分餾)於廠內進行回收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於 貴廠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提經○○縣環境保護局核准後,始得於廠內自行再利用。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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