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廠內廢溶劑之回收作業是否屬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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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285610)號
- 解釋日期2004-08-17
- 解釋提要函詢廠內廢溶劑之回收作業是否屬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廠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字第○○○○號函。
二、依來函所示,貴廠擬於廠內自行將清洗攪拌機具、槽等所產生之廢溶劑,經熱處理回收機,以熱處理法(分餾)於廠內進行回收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於 貴廠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提經○○縣環境保護局核准後,始得於廠內自行再利用。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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