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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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申請將收受之煤灰暫存於○○土石方堆置場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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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300304620)號
  • 解釋日期
    2004-08-26
  • 解釋提要
    申請將收受之煤灰暫存於○○土石方堆置場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 交下 大署93年8月12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經查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如因廠內貯存場所不足而有廠外暫存之必要,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始得為之,俾確保廢棄物得以妥善貯存及再利用。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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