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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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而尚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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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100179290)號
  • 解釋日期
    2002-04-30
  • 解釋提要
    函詢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而尚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奉交下貴署91年4月11日環署廢字第0910022938號函辦理。

    二、依據上開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為限。故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應請領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其僅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而尚未領有工廠登記證時,並不符合上開再利用機構之規定。至於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而其規模非屬上開輔導法所稱之工廠者,則符合上開再利用機構之規定。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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