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而尚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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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179290)號
- 解釋日期2002-04-30
- 解釋提要函詢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而尚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奉交下貴署91年4月11日環署廢字第0910022938號函辦理。
二、依據上開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為限。故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應請領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其僅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而尚未領有工廠登記證時,並不符合上開再利用機構之規定。至於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而其規模非屬上開輔導法所稱之工廠者,則符合上開再利用機構之規定。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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