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共醱酵厭氧沼氣發電中心所產出沼液與沼渣擬製成肥料之肥料登記申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338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0393340)號
- 解釋日期2021-06-04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共醱酵厭氧沼氣發電中心所產出沼液與沼渣擬製成肥料之肥料登記申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0年5月20日OO字第G0036號函。
二、依來函說明,貴公司擬設立共醱酵厭氧沼氣發電中心及肥料製造工廠,從事收受事業廢棄物(如酒糟、食品加工污泥及果菜殘渣等生鮮蔬果下腳料)經厭氧醱酵產生沼氣,並擬將衍生之沼渣與沼液製成肥料。前開共醱酵厭氧程序產出之沼渣與沼液,屬再利用後產生的廢棄物,其再利用應符合之法規分述如下:
(一)於廠內將其再利用產製肥料: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該行為屬「廠(場)內自行處理」範疇,但非屬依「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應申請自行處理許可者,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辦理。
(二)送至廠外堆肥廠產製肥料: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茲因沼渣與沼液非屬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故倘欲將其再利用產製肥料,應依前開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始得為之。
三、此外,貴公司倘擬從事肥料產品之製造及販賣,亦應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肥料管理法」相關規定,故有關以沼液、沼渣為原料產製之肥料對應適用之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疑義,請依該會釋適為準。
四、副本抄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惠請就該公司以共醱酵厭氧沼氣發電中心所產出沼液與沼渣為原料產製之肥料對應適用之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疑義部分逕復該公司,並請副知本局。 - 正本OOOO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OOOO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