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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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述『同一法人』之認定標準依據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1225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601092800)號
  • 解釋日期
    2017-12-14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述『同一法人』之認定標準依據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6年12月4日○○字第1061204-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者,其使用對象僅限所屬同一法人所設置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廠,合先敘明。


    三、上開所稱「法人」指在法律上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社會組織體,屬法律上同一人格者,為同一法人。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公司(廠)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其為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分,不具獨立法人資格,亦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

  • 正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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