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事業單位製程中,產出之主產品及副產品在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中均登記為產品,生產過程中之原料經廠內回收處理後已登記為副產品,是否須向本局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再利用申請或廢棄物申報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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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326370)號
- 解釋日期2004-09-20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事業單位製程中,產出之主產品及副產品在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中均登記為產品,生產過程中之原料經廠內回收處理後已登記為副產品,是否須向本局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再利用申請或廢棄物申報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3年9月3日○○字第○○○○號及同年9月6日○○字第○○○○號函。
二、本案貴公司擬於廠內自行將銅、鋅高溫熔煉過程中所產生之氧化鋅,經設備回收處理為粗氧化鋅,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於 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縣環境保護局核准後,始得於廠內自行再利用。
三、另有關已於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上登記為產品之粗氧化鋅,是否為事業廢棄物之認定,以及是否需辦理上網申報疑義一節,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請 貴公司逕向該署洽詢。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正本
-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