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有限公司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五廢木材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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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300402750)號
- 解釋日期2004-10-29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有限公司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五廢木材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3年10月8日○○字第○○○○號函。
二、經查○○市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廠非屬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其所產生廢木材之再利用,不適用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五廢木材之規定。惟其似涉內政部所公告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相關規定請逕洽詢內政部營建署。
三、本案○○有限公司為木竹製品製造業,倘該公司將廠內製程所產生廢木材(木屑),送至○○股份有限公司○○廠作為燃料使用,該公司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五廢木材之規定進行再利用,毋需申請再利用許可。另該公司擬收受廠外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廢木材,經加工製成木屑,送至○○股份有限公司○○廠作為燃料使用,該公司與該廠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正本:○○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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